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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在学研究生的经济压力,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助教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学工处负责研究生助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各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三助”工作。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职责;助教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职责;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工作助理,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等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最多可选择二个“三助”岗位(其中一个须为“助研”岗位)。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面向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和各需求单位制定“助教”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工处按固定和临时两种形式制定待聘计划。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在制订“助教”“助管”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将相应材料分别报研究生院、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1.“助教”与固定“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临时“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确定,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劳务费的出资渠道为导师或课题组科研经费、导师指导业务费、国家及省专项经费中可以支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1.“助教”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量,核算助教津贴(标准另行拟定)。
  2.“助管”岗位津贴。固定“助管”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60小时。助管报酬标准为10元/小时。
  3.“助研”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由导师和课题组确定。
  一年级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参与“助研”情况确定标准发放;
  二、三年级研究生“助研”岗位人均每年津贴基本标准为: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理工医类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500元;
  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理工医类不低于2000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0元。
  全日制研究生进驻企事业单位实践期间,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项补贴可冲抵导师当年所需支出的助研费。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定期公布“助教”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须填写《江苏大学“助教”岗位审批表》,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四条  学工处将定期公布“助管”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需填写《江苏大学“助管”岗位审批表》,并报学工处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学工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布聘用结果。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助研”考核由导师和课题组负责,根据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确定发放标准。研究生院和财务处每年将对“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履行发放要求或未达到发放标准的培养单位和导师第二年减少其招生指标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放假前结束。被考核者应填写《江苏大学“助教”岗位考核表》、《江苏大学“助管”岗位考核表》。“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给予评定;“助教”考核表报研究生院、“助管”考核表报学工处。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或学工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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