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审阅方法。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
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四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研究生院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四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院从“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第四条 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可能泄露申请人与指导教师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异议,导师可在学位论文提交“盲审”时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限两名),但不能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研究生院(或学院)在送审论文时将对这些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45天,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研究生院(或学院)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
第七条 “盲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一律按“评阅人对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处理;
(二)若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认为学位论文需修改后再送审,则该学位论文须按照专家要求修改后送原评阅专家再次评审;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专家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时,则该生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答辩,并向学校补交这一年所需的有关费用;
(四)导师在学术问题上对第一次的专家评语持否定意见,可对论文中专家提出的问题送请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复议(复议时必须附第一次专家评阅意见,且仅限只出现一份专家评阅意见认为论文未达要求),如果2份复议意见均认为论文合格,则可组织答辩;如果2份复议意见中,出现1份复议意见认为论文不合格,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答辩,并向学校补交这一年所需的有关费用;
(五)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江苏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建立抽检制度。抽检是指硕士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时,研究生院针对不同学科按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论文,并负责对其进行“盲审”,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学院不再进行送审。抽检比例视学科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抽检名单通过随机抽取,事先不予公布,仅在各学院进行论文送审报批时逐个公布。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盲审”的费用均从导师指导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经学科带头人审核签字后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